要求
申請人必須–
(a)(i) 持有本港大學所頒發的醫療科技、健康科學、生命科學、化學、應用物理或工程學科的一級或二級榮譽學位,或具備同等學歷;以及於取得上述學歷後具備12年從事實驗所認可工作、檢測工作或相關範疇的經驗,並具卓越的行政才能[請參閱註(1)、(2)及(3)];
或
(a)(ii) 為1975年12月5日或以後選出的香港工程師學會相關界別正式會員,或具備同等資格;以及於取得上述資格後具備10年從事實驗所認可工作、檢測工作或相關範疇的經驗,並具卓越的行政才能[請參閱註(1)、(2)及(3)];
及
(b) 中英文書寫能力優良,操流利英語及粵語。能操流利普通話者更佳。
(1) 申請人須在申請表格上清楚註明所修讀學位課程的主修和副修科目。申請人如有其他學歷(例如相關科目的更高學歷),亦須一併在申請表格上列明。
(2) 申請人必須另於履歷表上述明在取得有關學歷或資格後所具備的相關工作經驗及性質(包括每個職位的職銜全稱及簡要說明),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副本。
(3) 填妥的申請表格,連同(i)修業成績表/文憑/學歷及專業資格的證書或其他證明文件的副本;(ii)顯示具備相關界別會員資格的信件/文件副本(如有);(iii)註(2)所述載有現時及過去的相關受僱記錄的詳細履歷表,以及相關證明文件副本;以及(iv)《基本法》測試成績副本(如有),須於截止申請日期或之前遞交至聯絡地址。
(4) 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政府會測試應徵公務員職位人士的《基本法》知識。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的表現會佔其整體表現的一個適當比重。
申請人如在截止申請日期或之前未能完全符合入職條件(a)及(b)任何一項,其申請將不獲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