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
(a) 已根據《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第505章)註冊為註冊社會工作者(第1類);
(b) 持有本港大學的社會工作/心理學/法律學士學位,或具同等學歷,或持有認可大學或院校的社會工作/心理學/輔導/精神科學/法律學士學位以上資格;
(c) 於獲得(b)項的資格後,具備最少15年上述範疇的工作經驗,當中最少8年須為綜合及/或家庭調解事務範疇;
(d) 已成為香港調解資歷評審協會有限公司認可的綜合調解員及家事調解員;以及
(e) 具有良好的人際及溝通技巧,並能以中文及英文有效溝通。
註1:申請人所有資歷及工作經驗以截止申請日期或之前為準。
註2:申請人如獲邀參加遴選面試,通常會在截止申請日期後四至六個星期內以電郵或郵寄方式接到通知。申請人如未獲邀參加遴選面試,可視作已經落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