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職位(1) :申請人須(a)(i)在香港或《律政人員條例》(第87章) 第2A條及附表2所規定的任何一個認可司法管轄區內取得律師資格後,具備最少六年專業經驗;或(ii)在香港或《律政人員條例》(第87章) 第2A條及附表2所規定的任何一個認可司法管轄區內取得大律師資格和全面執業權後,具備最少七年專業經驗;以及(b)在香港中學會考或香港中學文憑試英國語文科及中國語文科成績達第2等級或以上,或具同等學歷 (註:政府在聘任非公務員合約員工時,2007年以前取得之香港中學會考英國語文科(課程乙) 及中國語文科E級的成績,在行政上會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英國語文科及中國語文科第2級成績)。未具足夠規定專業經驗者(但必須於取得律師資格後具備最少四年專業經驗,或於取得大律師資格和全面執業權後具備最少五年專業經驗)亦可申請。
職位(2) :申請人須(a)(i)在香港或《律政人員條例》(第87章)第2A條及附表2所規定的任何一個認可司法管轄區內取得律師資格; 或(ii) 在香港或《律政人員條例》(第87章)第2A條及附表2所規定的任何一個認可司法管轄區內取得大律師資格和全面執業權後,具備最少一年專業經驗;以及(b)在香港中學會考或香港中學文憑試英國語文科及中國語文科成績達第2等級或以上,或具同等學歷(註:政府在聘任非公務員合約員工時,2007年以前取得之香港中學會考英國語文科(課程乙) 及中國語文科E級的成績,在行政上會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英國語文科及中國語文科第2等級成績)。
(只適用於職位(1)):獲取錄的申請人如未具足夠規定專業經驗(但必須於取得律師資格後具備最少四年專業經驗,或於取得大律師資格和全面執業權後具備最少五年專業經驗),入職月薪將調節至低於港幣117,580元。
(只適用於職位(2)):(a)獲取錄的申請人如具備超過規定的認可工作經驗可能得到較高的薪金。(b)有全面執業權,但在取得全面執業權後並無一年專業經驗的大律師亦可申請。如獲取錄,入職月薪將調節至低於港幣70,4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