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
(a) 持有香港任何一所大學頒授的學士學位,或具同等學歷;
(b) 在綜合招聘考試兩張語文試卷(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中取得「二級」成績,或具同等學歷(註1);
(c) 在綜合招聘考試的能力傾向測試中取得及格成績(註2);及
(d) 能講流利廣東話及英語(如亦能講流利普通話者更佳)。
(備註:(1) 申請人須通過翻譯測試及傳譯測試。(2) 申請人如獲邀參加翻譯測試,通常會在截止申請日期後四至六個星期內接獲通知。由於測試邀請或會以電郵方式寄出,申請人須於申請表格上提供正確的電郵地址,並有責任查閱電郵以確保邀請信妥為收悉。(3) 申請人如未獲邀參加翻譯測試,及其後的傳譯測試和遴選面試,則可視作經已落選。(4) 申請人所有資歷以截止申請日期或之前為準,截止申請日期後所獲的資歷將不獲考慮。)
註1:綜合招聘考試的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試卷的成績分為二級、一級或不及格,並以二級為最高等級。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中國語文科第5級或以上成績;或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C級或以上的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香港中學文憑考試英國語文科第5級或以上成績;或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C級或以上成績;或General Certificate of Education (Advanced Level) (GCE A Level) English Language科C級或以上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在International English Language Testing System (IELTS) 學術模式整體分級取得6.5或以上,並在同一次考試中各項個別分級取得不低於6的成績的人士,在IELTS考試成績的兩年有效期內,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IELTS考試成績必須在職位申請期內(即由2019年10月4日至2019年10月18日)其中任何一日有效。
註2:綜合招聘考試能力傾向測試的考生成績分為及格或不及格。
註3: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政府會測試應徵公務員職位人士的《基本法》知識。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的表現會佔其整體表現的一個適當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