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須 ——
(a) 持有本港大學頒授的法學士或法律博士學位,或具同等學歷;
(b) 在綜合招聘考試的英文運用試卷取得第2級成績,在中文運用試卷取得第1級成績,或具同等成績註。
申請人如具有擬備法律文件(或在技術層面或複雜程度近似法律文件的文件)的經驗,會有較大機會獲取錄。
(備註:申請人須在筆試中考獲及格成績。)
(a) 下列成績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第2級成績:
(i) 香港中學文憑考試英國語文科第5級或以上的成績;
(ii) 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C級或以上的成績;
(iii) 截止申請日期前2年內,在國際英語水平測試學術模式整體分級取得6.5或以上,並在同一次考試中各項個別分級取得不低於6的成績。
(b) 下列成績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第1級成績:
(i) 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中國語文科第4級的成績;
(ii) 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科﹑中國語言文學科或中國語文科D級的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