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
(a) 持有本港理工大學/理工學院或香港專業教育學院/科技學院/工業學院頒發的工程學(包括電訊學)或應用科學文憑或高級證書,或具同等學歷[見註(1)、(3)及(4)];以及
(b) 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等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成績[見註(2)、(3)及(4)]。
(註︰申請人如在取得上述學歷後最少具有兩年於創新及科技、研究及發展、實驗所及檢測範疇或工程範疇的工作經驗,可獲優先考慮。申請人須提供履歷表,列明現時及過去相關的受僱情況、職位、工作及職責。)
(1) 申請人須在申請表格上清楚註明所修讀文憑或高級證書的科目。申請人如有其他學歷,亦須一併在申請表格上列明。
(2) 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2007年前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課程乙) 「C級」和「E級」的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及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第3等級」和「第2等級」的成績。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政府會測試應徵公務員職位人士的《基本法》知識。申請人會被安排於面試當日參加基本法筆試。筆試會於遴選考試及/或面試開始前或結束後舉行。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的表現會佔其整體表現的一個適當比重。
(3) 申請人所有資歷以截止申請日期或之前為準,截止申請日期後所獲的資歷將不獲考慮。
(4) 填妥的申請表格,連同(i)學歷資格證明書副本;(ii)香港中學文憑考試/香港中學會考成績副本(如有);(iii)基本法測試成績副本(如有);以及(iv)現時及過去的相關受僱記錄副本,須於截止申請日期或之前(信封上的郵戳日期將視作申請日期)送達下列聯絡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