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a)具備香港理工學院/理工大學或香港專業教育學院/工業學院/科技學院所頒發的電機或電子工程文憑或高級證書,或同等學歷;(b)於取得上述資格後,具有三年安裝、保養維修及操作電訊或電子設備的工作經驗;及(c)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成績達第2等級或以上,或具同等學歷[見附註]。申請人如已接受認可的安全健康督導員訓練,會獲優先考慮。
1.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以往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C級和E級的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視為等同2007年及其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等級和第2等級的成績。2.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申請人如獲邀參加遴選面試,會被安排於面試當日參加基本法筆試。筆試會於面試開始前或結束後舉行。申請人在基本法知識測試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3.申請人如已接受「入職條件」所載的認可的訓練,請在申請表上列明有關資料。4.獲取錄的申請人,可能會獲調派至其他部門工作,以及可能須要:(a)不定時/在偏遠地區/在惡劣環境下工作;(b)執行輪班/上班候命/隨時候召/緊急工作;(c)穿著制服/保護衣物;(d)攜帶傳呼機/手提電話;(e)操作電腦;(f)執行其他不時指定的職務。獲取錄的申請人亦可能要以自願性質執行自行駕車到工作地點的職務(如有需要,部門會提供有關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