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具備以下資歷-
(a) 已根據《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第505章)〔註(1)〕註冊為註冊社會工作者(第1類);以及
(b) (i) 持有本港大學學士學位,並以社會工作為主修科目,或具備同等學歷〔註(2)〕;或
(ii) 持有本港大學學士學位(除上述(i)項外),或具備同等學歷,並已在認可院校修畢認可的社會工作研究生課程,或具備同等學歷;或
(iii) 持有本港大學學士學位(除上述(i)項外),或具備同等學歷,並持有認可院校的認可社會工作碩士學位,或具備同等學歷〔註(2)〕;以及
(c) 在綜合招聘考試的能力傾向測試取得及格成績〔註 (3)、(7)至(9)〕;以及
(d) 符合語文能力的要求,在綜合招聘考試兩張語文試卷(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中取得「二級」成績;或同等要求;並且能操流利粵語及英語〔註(3)至(9)〕。
(1) 尚未根據《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第505章)註冊為註冊社會工作者(第1類)的申請人亦可申請,但如獲取錄,他/她仍須先根據《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第505章)註冊為註冊社會工作者(第1類),並能提交有關證明文件,方獲聘用。
(2) (i) 現正修讀最後一年大學學士學位/碩士學位課程的應屆畢業生也可申請,他們須在申請表格內註明於畢業試後可獲取的資格。申請人如獲取錄,必須在本學年(即2019/20學年)內取得所需學歷資格才獲聘任。
(ii) 申請人必須在申請表格內說明其就讀大學學士學位/碩士學位課程的主修科目。
(3) 在綜合招聘考試中,能力傾向測試的成績分為及格或不及格,而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試卷的成績則分為二級、一級或不及格,並以二級為最高等級。
(4) 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中國語文科第5級或以上成績;或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C級或以上的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
(5) 香港中學文憑考試英國語文科第5級或以上成績;或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C級或以上成績;或General Certificate of Education (Advanced Level) (GCE A Level) English Language科C級或以上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
(6) 在International English Language Testing System (IELTS) 學術模式整體分級取得6.5或以上,並在同一次考試中各項個別分級取得不低於6的成績的人士,在IELTS考試成績的兩年有效期內,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IELTS考試成績必須在職位申請期內其中任何一日有效(即2019年11月29日至12月12日)。
(7) 如申請人現時沒有所需綜合招聘考試成績或同等成績,必須已自行報名應考原訂於2019年10月5日並已改期至2019年12月14日在香港舉行的綜合招聘考試,或於2019年12月7日在香港以外7個城市(北京、倫敦、三藩市、紐約、多倫多、溫哥華及悉尼)舉行的綜合招聘考試,否則申請人可能未能符合所申請職位的入職條件。申請人必須在申請表格內說明將會在上述考試報考的試卷,並於2019年12月19日或之前把由公務員考試組發出的有關考試時間及詳情通知的副本郵寄到聯絡地址。當獲取所需考試成績後,必須於發出考試成績通知書的日期兩星期內把考試成績通知書的副本郵寄到聯絡地址。
(8) 如申請人已報考上述於2019年12月舉行的考試,其申請只會在取得所需的綜合招聘考試成績後方獲處理。倘若他們未能按照要求在指定限期前提供考試時間及詳情通知及/或考試成績證明文件,其申請將不會受理。
(9) 由於審核所有申請需時,申請人獲邀請參加面試並不表示其已符合所申請職位的入職條件。
(10) 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政府會測試應徵公務員職位人士的《基本法》知識。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學位╱專業程度職系)的表現會佔其整體表現的一個適當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