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
(a) 持有香港頒授的中國語文學士學位,或具備同等學歷;
(b) 持有香港專上教育機構頒授的教育證書,或具備同等學歷;
(c) 在取得學士學位後具備四年有關的工作經驗[參閱注(1)]。申請人如具備中文作為第二語言的教學經驗,可獲優先考慮;以及
(d) 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綜合招聘考試兩張語文試卷 (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 中取得「二級」成績,或具備同等成績[參閱註(2) - (5)]。
申請人必須具責任感、積極進取和熱心工作;品格良好、為人正直;有志於教育服務;以及能以中、英文有效溝通。
持有香港以外學術機構所頒授學歷的申請人,請隨申請書夾附有關學術機構所簽發的文憑/證書、成績單及列明有關課程的授課形式(例如全日制/兼讀制、在當地院校上課/遙距授課等)的證明文件副本。申請人也應盡可能提供所有其他有關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以便進行學歷評審的工作。至於持有本地學歷的申請人,亦須夾附列明其修讀學位課程時主修和副修科目及/或相關科目訓練的證明文件副本。
(1) 申請人須述明於取得有關學位後所具備的相關工作經驗及性質。
(2) 綜合招聘考試的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試卷的成績分為「二級」、「一級」或「不及格」,並以「二級」為最高等級。
(3) 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中國語文科「第5級」或以上成績;或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C」級或以上的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香港中學文憑考試英國語文科「第5級」或以上成績;或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或General Certificate of Education (Advanced Level) (GCE A Level)English Language科「C」級或以上的成績則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
(4) 申請人若現時並沒有所需綜合招聘考試成績,或具備同等成績,但已報名參加在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四日在香港舉行的綜合招聘考試也可申請,其申請只會在他們於上述考試取得所需成績後方獲處理。申請人須在申請表格[G.F.340(3/2013修訂版)]內「學歷(I)公開考試成績」一欄中申報已報名參加該綜合招聘考試。本局會在二零二零年一月上旬以電郵形式要求有關申請人提供他們最新的綜合招聘考試成績,因此,申請人需確保他們於申請表格上填寫的電郵地址準確無誤,並留意相關電郵(如適用)。如有關申請人並未收到本局要求其提供最新的綜合招聘考試成績的電郵,請在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五日或之前與本局聘用及人事組聯絡 (電話號碼:2892 6175或2892 5705)。
(5) 在International English Language Testing System (IELTS)學術模式整體分級取得6.5或以上,並在同一次考試中各項個別分級取得不低於6的成績的人士,在IELTS考試成績的兩年有效期內,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有關考試成績必須在職位接受申請期內其中任何一日有效。
(6) 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政府會測試應徵公務員職位人士的《基本法》知識。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的表現會佔其整體表現的一個適當比重。
(7) 為廣周知,經本地評審的學士學位屬資歷架構第5級別。雖然資歷架構第5級別亦涵蓋其他資歷,但就是次招聘而言,只會接納相關科目的學士學位資歷。有關資歷架構的詳情,可瀏覽資歷架構網站(www.hkqf.gov.hk) 或致電3793 3955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