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
(a)(i) 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五科考獲第2級或同等[註(1)]或以上成績,其中包括兩個科學科目(即物理、化學、生物或組合科學[註(2)]),或具備同等學歷[註(3)];或
(ii) 在香港中學會考五科考獲第2級/E級或以上成績,其中包括兩個科學科目(即物理、化學或生物),或具備同等學歷[註(3)];以及
(b) 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備同等成績[註(4)]。
申請人必須具責任感、積極進取和熱心工作;品格良好、為人正直;有志於教育服務;以及能以中文及英文有效溝通。
(1) 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達標」成績,以及其他語言科目E級成績,會被視為相等於新高中科目第2級成績。
(2)(i) 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的組合科學科兩個組成科目考獲第2級或以上成績,可作兩個科學科目計算。申請人須在四個其他科目考獲第2級或同等或以上成績;以及
(ii) 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的物理或化學或生物其中一科,以及在組合科學科一個組成科目考獲第2級或以上成績,只要兩者沒有重複,可作兩個科學科目計算。假如組合科學科其中一個組成科目與另一個科學科目重複,即使申請人在組合科學科的整體成績達第2級或以上,仍須在四個其他科目考獲第2級或同等或以上成績。
(3) 有關科目可包括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
(4) 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 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2級成績。
(5) 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測試。申請人如獲邀參加遴選面試,本局會於面試開始前或結束後安排筆試,以測試申請人的《基本法》知識。《基本法》筆試成績會佔申請人整體表現評分的一個適當比重。
(6)不論以任何方法遞交申請,
(i) 申請人如持有由香港以外學術機構所頒授的學歷,須提供有關學術機構所簽發的文憑/證書、成績單及列明有關課程的授課形式(例如全日制/兼讀制、在當地院校上課/遙距授課等)的證明文件副本。申請人如持有本地學歷(不論是否同時持有由香港以外學術機構所頒授的學歷),須提供相關學歷(例如學位)的證明文件副本。申請人應提供所有可支持其申請的相關文件,以利評審該等學歷。
(ii) 若申請書並非以指定的申請表格[G.F. 340 (3/2013修訂版)]提交、以傳真或電郵提交、逾期提交或沒有夾附指定補充資料表格及/或充足證明文件的申請,將不獲處理。
(iii) 申請人如獲邀參加面試,會在二零二零年三月底前接獲通知。申請人須確保在申請書上填寫的聯絡方法(包括電話號碼及電郵/聯絡地址)為正確。申請人如不獲邀參加面試,可視作落選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