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a) 持有香港所頒授的學士學位,或具備同等學歷 [參閱註(i)];
(b) 持有香港專上教育機構所頒授的教育證書,或具備同等學歷[參閱註(i)];
(c) 具備不少於10年擔任本地小學校長的學校管理及/或課程發展工作經驗[參閱註(ii)];
(d) 良好的領導能力、人際關係以及溝通技巧;
(e) 具備豐富的課程發展、學校管理和評估的知識;以及
(f) 具備與本地小學校監或校長良好的網絡。
(i) 申請人須在申請表上清楚註明所修讀學位課程的主修和副修科目。申請人如有其他學歷(例如有關科目的碩士或博士學位),亦須一併在申請表上列明。
(ii) 申請人須述明所具備的相關工作經驗及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