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
(a) 持有下列類別的香港民航處《香港航空要求–66(航空器維修執照)》並具備
以下所需經驗﹕
(i) 飛機工程師(機身及發動機)
‧B1.1或B1.3 類別﹔及
‧取得資格後擁有5年相關督導經驗;或
(ii) 飛機工程師(航空電子)
‧B2 類別﹔及
‧取得資格後擁有5年相關督導經驗;
(b) 對相關執照類別具備良好知識,並有能力為執照類別獲取批註;及
(c) 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英國語文科成績達
第2級或以上,或具同等成績﹔以及能以中文溝通。
(1) 申請人如能於獲聘時符合入職條件,有關申請亦會被考慮。
(2) 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英國語文科(課程乙)E級成
績,在行政上會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英國語文科第2級的成績。
(3) 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政府
會測試應徵公務員職位人士的《基本法》知識。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的表現會
佔其整體表現的一個適當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