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
(a) 已根據《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第505章)註冊為註冊社會工作者(第1類) [註(1)];以及
(b)(i) 持有由香港其中一間理工學院/理工大學頒發的社會工作文憑,或具備同等學歷 [註(2)];或
(ii) 持有由香港社會工作訓練學院校務委員會頒發的社會工作證書;或
(iii) 持有由一所註冊專上學院於註冊日期後發出的社會工作文憑,或具備同等學歷 [註(2)];以及
(c) 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成績[註(3)],並且能操流利粵語。
(1) 尚未根據《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第505章)註冊為註冊社會工作者(第1類)的申請人亦可申請,但如獲取錄,他/她仍須先根據《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第505章)註冊為註冊社會工作者(第1類),並能提交有關證明文件,方獲聘用。
(2) (i) 現正修讀最後一年課程以獲取上述入職條件(b)項學歷的應屆畢業生也可申請,他們須在申請表格內註明於畢業試後可獲取的資格。申請人如獲取錄,必須在本學年(即2019/20)學年取得所需學歷資格才獲聘任。
(ii) 申請人必須在申請表格內說明其就讀文憑課程的主修科目。
(3) 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2級成績。
(4) 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政府會測試應徵公務員職位人士的《基本法》知識。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的表現會佔其整體表現的一個適當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