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
(a) (i) 持有本港大學頒授的相關機械學科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海事處處長接納的工程師學會正式會員資格;
(ii) 持有海事處處長簽發的一級(輪機師)適任證書或其接納的證書;以及
(iii) 具備兩年擔任遠洋船大管輪或更高職級,又或於相關海事工程業內擔任同等要職的經驗;或
(b) (i) 持有本港大學頒授而海事處處長接納與海事領域相關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
(ii) 持有海事處處長簽發的一級(甲板高級船員)(商船船長)適任證書或其接納的證書;以及
(iii) 具備兩年擔任遠洋船大副或更高職級,又或於相關航海業內擔任同等要職的經驗;或
(c) (i) 持有本港大學頒授的造船學或相關科技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
(ii) 取得海事處處長接納的造船工程師學會正式會員資格;以及
(iii) 在取得正式會員資格後累積兩年相關工作經驗;以及
(d) 具備最少六年在航運業相關工作擔任高層管理人員的相關經驗;以及
(e) 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成績。
(1) 所有所需資歷及工作經驗均須在申請截止日期或之前獲取。
(2) 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2級成績。
(3) 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政府會測試應徵公務員職位人士的《基本法》知識。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的表現會佔其整體表現的一個適當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