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a)持有(i)由一間理工大學/理工學院或工業學院頒發的電子工程高級證書或同等學歷;或(ii)由認可院校頒發的電訊及雷達器材維修證書;及(b)在設計、裝置及維修雷達、電子或微型電腦等器材及系統方面有8年實際工作經驗;及(c)能操流利粵語及英語;及(d)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成績達到第2等級或以上,或具備同等成績。
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 C級及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級和第2級成績。
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 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政府會測試應徵公務員職位人士的《基本法》知識。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的表現會佔其整體表現的一個適當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