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a)持有本港大學所頒授的臨床心理學碩士學位,或具備同等學歷〔註1〕;以及
(b)在綜合招聘考試能力傾向測試試卷取得及格成績〔註2〕;以及
(c)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綜合招聘考試兩張語文試卷(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中取得「二級」成績,或具備同等成績;以及能操流利廣東話及英語〔註3至5〕。
(1)現正修讀最後一年碩士學位課程的應屆畢業生也可申請,他們須在申請表格內註明於畢業試後可獲取的資格。申請人如獲取錄,必須在本學年(即2012/13學年)內取得所需學歷資格才獲聘任。
(2)在綜合招聘考試中,能力傾向測試的成績分為「及格」或「不及格」。
(3)在綜合招聘考試中,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試卷的成績分為「二級」、「一級」或「不及格」,並以「二級」為最高等級。
(4)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C」級或以上的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C」級或以上的成績或同等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
(5)在InternationalEnglishLanguageTestingSystem(IELTS)學術模式整體分級取得6.5或以上,並在同一次考試中各項個別分級取得不低於6的成績的人士,在IELTS考試成績的兩年有效期內,其IELTS成績可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IELTS考試成績必須在職位開始接受申請的首天(即2012年12月14日)仍然有效。
(6)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學位╱專業程度職系)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但不會影響其申請公務員職位的資格。原則上,申請人的學歷、經驗和才能仍然是考慮其是否適合被聘用的主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