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a)在香港中學會考考取五科第2等級/E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備同等學歷[註1];以及(b)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成績達第2等級或以上,或具備同等學歷[註2];以及能操流利粵語。
[註1]:有關科目中可包括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
[註2]: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過往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C級及E級的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及之後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等級和第2等級的成績。
[註3]: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應徵者如獲邀參加遴選面試,會被安排於面試當日參加基本法筆試。筆試會於面試開始前或結束後舉行。應徵者在基本法知識測試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