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具備下列資格:
(i) 持有香港理工學院╱理工大學或香港專業教育學院╱科技學院╱工業學院頒發的飛機維修或機械工程或電機工程或同等證書,或具同等學歷;或完成有關機身╱發動機的認可技術員學徒訓練,或具同等資歷;
(ii) 對飛機及直升機的飛行及構造原理、噴氣式及/或活塞式發動機的操作原理具備良好基本知識;以及
(iii) 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成績;並能以中文溝通[請參閱註(1)]。
(1) 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英國語文科(課程乙)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英國語文科第2級的成績。
(2) 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政府會測試應徵公務員職位人士的《基本法》知識。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的表現會佔其整體表現的一個適當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