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
(a)(i)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數學科成績達到第3等級或以上;(ii)物理科、資訊及通訊科技科或相關科學科目達到第 3 等級或以上;及(iii)另有三科成績達到第2等級或以上(註一及註二),或同等學歷;
或
(b)(i)香港中學會考數學科達到C級或以上;(ii)物理科、電腦與資訊科技科或相關科學科目成績達到C級或以上;及(iii)另有三科成績達到第2等級/E級或以上(註一及註三),或同等學歷;
及
(c)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成績達到第2等級(註三)或以上,或同等成績;及能講流利粵語。
(1) 上述(a)(iii) 及(b)(iii)項可包括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
(2) 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達標」成績,以及其他語言科目E 級成績,會被視為相等於新高中科目第2等級成績。
(3) 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過往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E級的成績,在行政上會被視為等同2007年及其後舉行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2等級的成績。
(4) 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政府會測試應徵公務員職位人士的《基本法》知識。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的表現會佔其整體表現的一個適當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