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
(a)(i)在《律政人員條例》第2A條及附表2所規定的認可司法區內取得律師資格﹔或
(ii)在《律政人員條例》第2A條及附表2所規定的認可司法區內取得大律師資格和全面執業權後,具備一年專業經驗﹔以及
(b)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的英國語文科成績至少達第3等級及中國語文科成績至少達第2等級,或具同等學歷(註:政府在聘任非公務員合約員工時,過往香港中學會考英國語文科(課程乙)和中國語文科C級及E級的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及其後香港中學會考英國語文科和中國語文科第3等級和第2等級的成績)。
(a)申請人須具備高理解及分析能力和研究技巧,能夠清楚解釋複雜的事宜;及
(b)申請人如在知識產權法、公司法和商業法及╱或在訴訟方面素有知識和經驗,並具備資訊科技的知識,可獲優先考慮。
(c)獲取錄者如具備超過規定的認可工作經驗可能得到較高的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