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a)已根據《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第505章)註冊為註冊社會工作者(第1類);
(b)(i)持有香港所頒授主修社會工作的學士學位,或具備同等學歷;或
(ii)持有香港所頒授的學士學位[除上述b(i)項外],或具備同等學歷,並已在認可院校修畢認可的社會工作研究生課程,或具備同等學歷;或
(iii)持有香港所頒授的學士學位[除上述b(i)項外],或具備同等學歷,並持有認可院校的認可社會工作碩士學位,或具備同等學歷;
(c)在綜合招聘考試的能力傾向測試取得及格成績;
(d)符合語文能力的要求,即在綜合招聘考試兩份語文試卷(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中取得「二級」成績,或具備同等成績[見註(i) – (iii)];
(e)在取得學士學位後,具備3 年相關工作經驗,具備提供家庭服務經驗者優先;
(f)具備良好中、英文口語及書寫的溝通能力,能操流利普通話更佳;
(g)具備良好電腦知識,尤其文字處理 、試算表、簡報軟件及中、英文輸入法;
(h)具備良好品格及人際溝通技巧;以及
(i)主動及具備獨立工作能力。
(i) 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試卷的成績分為「二級」、「一級」或「不及格」,並以「二級」為最高等級。
(ii) 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中國語文科第5級或以上成績;或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C」級或以上的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香港中學文憑考試英國語文科第5級或以上成績;或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C」級或以上的成績;或General Certificate of Education (Advanced Level) English Language科「C」級或以上的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
(iii) 在International English Language Testing System (IELTS) 學術模式整體分級取得6.5或以上,並在同一次考試中各項個別分級取得不低於6的成績的申請人士,在 IELTS 考試成績的兩年有效期內,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有關考試成績必須在職位接受申請期內其中任何一日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