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a)(i)本港大學所頒授的經濟學一級或二級榮譽學位,或同等學歷;或(ii)本港大學所頒授與經濟學有關之學科的榮譽學位及高於學士的經濟學學位,或同等學歷及(b)在綜合招聘考試兩張語文試卷(包括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中取得「二級」成績。[見註(a)至(c)]
備註:(i)具全職經濟分析或相關工作經驗者佔優。(ii)未有取得綜合招聘考試兩張語文試卷(包括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中「二級」成績或同等成績但符合其他入職條件並會參加在2013年6月8日及6月15日舉行的綜合招聘考試的人士,亦可提出申請,惟須在上述考試中兩張語文試卷(包括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中取得(b)項列明的成績,方可獲考慮錄用,而經濟分析及方便營商處亦不會為申請人安排有關考試。申請人須在申請表格第2頁內「學歷」下第(I)欄「公開考試成績」一項內,註明「有待公布綜合招聘考試成績」。
(a) 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試卷的成績分為「二級」、「一級」或「不及格」,並以「二級」為最高等級。
(b) 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C」級或以上和「D」級成績(或同等成績)分別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和「一級」成績。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C」級或以上和「D」級的成績則分別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二級」和「一級」成績。
(c) 在InternationalEnglishLanguageTestingSystem(IELTS)學術模式整體分級取得6.5或以上,並在同一次考試中各項個別分級取得不低於6的成績的人士,在IELTS考試成績的兩年有效期內,會視為已符合經濟主任職位的英文語文能力要求。IELTS考試成績必須在職位開始接受申請的首天(即2013年1月11日)仍然有效。
(d) 申請人需列明工作經驗的性質及其相關性,並附上證明文件。
(e) 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學位╱專業程度職系)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但不會影響其申請公務員的資格。原則上,申請人的學歷、經驗和才能仍然是考慮其是否適合被聘用的主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