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
(a) (i) 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數學科考獲第3級或以上成績,另有四科考獲第2級或同等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學歷;或
(ii) 在香港中學會考數學科考獲C級或以上成績,另有四科考獲第2級/E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學歷;以及
(b) 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學歷。
註:上述(a)項的科目可包括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
(1) 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 「達標」成績,以及其他語言科目E級成績,會被視為相等於新高中科目第2級成績。
(2) 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E級的成績,在行政上會被視為等同2007年及其後舉行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2級的成績。
(3) 申請人如在上任時已持有香港認可大學/理工學院/工業學院的產業測量文憑或高級證書,或具同等學歷,即符合資格申請物業估價主任職位。有關申請人將不會獲考慮聘用為見習物業估價主任。獲取錄的申請人須就上述資料作出聲明。
(4) 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政府會測試應徵公務員職位人士的《基本法》知識。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的表現,會佔其整體表現的一個適當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