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一) 持有本港頒授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
(二) 在取得學士學位後,具備至少4年擔任行政及/或行政支援的工作經驗。如申請人具有於政府部門的工作經驗,可獲優先考慮;
(三) 具備優良中英文書寫及口語能力(包括普通話)。申請人須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考獲第3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學歷(註:政府在聘任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 C級成績,在行政上會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級成績);
(四) 勤奮進取、能獨立工作及有強烈的責任感;及
(五) 有良好的電腦運用知識。
(1)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達標並表現優異」成績,以及其他語言科目C級成績,會被視為相等於新高中科目第3級成績;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達標」成績,以及其他語言科目E級成績,會被視為相等於新高中科目第2級成績。
(2)有關科目可包括中國語文及英國語文科。
(3)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 C級及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級和第2級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