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a)(i)持有香港所頒授主修中國語文或中國語文教育學士學位,或具備同等學歷[參閱註(2)];
(ii) 持有香港專上教育機構所頒授的教育證書,主修中國語文優先,或具備同等學歷[參閱註(2)];
(iii)取得有關學歷後,具備不少於5年的學前或小學的中國語文教學、課程發展、質素保證、學校改善及/或有關中國語文教學校本支援經驗[參閱註(3)];或
(i)持有香港專上教育機構所頒授的教育證書,主修中國語文優先,或具備同等學歷[參閱註(2)];
(ii)持有中國語文或中國語文教育碩士學位,或具備同等學歷[參閱註(2)];
(iii)具備不少於10年的學前或小學的中國語文教學、課程發展、質素保證和學校改善及/或有關中國語文教學校本支援經驗[參閱註(3)];
(b)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的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考獲第3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備同等成績[參閱註(4)];
(c)持有教育或幼兒教育學士以上學位、熟識本地教育課程,具備教師培訓與發展、課程與資源發展的教育工作經驗,及/或中國語文教學支援、研究與發展項目等相關經驗者優先;
(d)具備良好電腦知識,及/或運用多媒體製作教材和資源的知識及經驗為佳;以及
(e)具備良好中文能力及能以英文與人有效溝通者優先。
(1) 語文教育及研究常務委員會(語常會)於一九九六年成立,就一般語文教育事宜及語文基金的運用,向政府提出建議。
(2) 申請人須在申請表上清楚註明所修讀學位/教育證書課程的主修和副修科目。申請人如有其他學歷(例如有關科目碩士或博士學位),亦須一併在申請表上列明。
(3) 申請人須述明於取得有關學歷後所具備的相關工作經驗及性質。
(4) 政府在聘任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 C級及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級和第2級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