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a)(i)完成一項認可的汽車工程學徒訓練或其他認可實務訓練課程;或(ii)有最少四年擔任汽車工程的工作經驗;及(b)完成小六課程,或具同等學歷;及(c)具備相等於小六程度的中英文語文能力。
(註:申請人均須通過適當程度的技能測驗。申請人如擁有汽車工程範疇的相關工作經驗,將獲優先考慮。)
1. 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政府會測試應徵公務員職位人士的《基本法》知識。只有在兩位申請人的整體表現相若時,政府才會參考申請人在基本法知識測試中的表現。
2. 獲取錄的申請人,可能會獲調派至其他部門工作,以及可能須要:(a)執行輪班/緊急/上班候命/隨時候召職務及不定時工作;(b)在偏遠地區或在惡劣環境下工作;(c)根據自行駕車計劃駕駛部門車輛;(d)穿着制服/保護衣物;及(e)攜帶傳呼機/手提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