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a) 持有香港所頒授的學士學位,或具備同等學歷 [參閱註(i)];
(b) 持有香港專上教育機構所頒授的教育證書,或具備同等學歷 [參閱註(i)];
(c) 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考獲第3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備同等成績 [參閱註 (ii)];
(d) 在取得上述 (a) 及 (b) 的學歷後,具備不少於5年擔任全職教師,或在幼稚園、小學或中學擔任課程統籌主任,以及具備教育行政經驗,具備在政府決策局/部門的相關工作經驗者優先;以及
(e) 熟悉電腦程式的操作,例如文書處理、試算表、多媒體及簡報製作等。
(i) 申請人須在申請表上清楚註明所修讀學位課程的主修和副修科目。申請人如有其他學歷(例如碩士或博士學位),亦須一併在申請表上列明。
(ii) 政府在聘任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C級成績,在行政上會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級成績。
(iii) 申請人須述明於取得有關學歷後所具備的相關工作經驗及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