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 –
(a) (i) 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五科考獲第3級或同等[註(1)]或以上成績[註(2)],或具同等學歷;或
(ii) 在香港高級程度會考兩科高級程度科目考獲E級或以上成績,以及在香港中學會考另外三科考獲第3級/C級或以上成績[註(2)],或具同等學歷;及
(b) 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註(3)]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成績。
(1) 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達標並表現優異」成績(或2018年或以後的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達標並表現優異(I)」/應用學習中文(非華語學生適用)科目「達標並表現優異」成績) [最多計算兩科],以及其他語言科目C級成績,會被視為相等於新高中科目第3級成績。
(2) 有關科目可包括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
(3) 2007年前的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2級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