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
(a)持有香港認可大學頒發的學位,或同等學歷;
(b)在取得有關學歷後,具備四年全職從事有關行政/管理/培訓(包括關於管理、人力資源管理、語文或傳意等方面的培訓)工作的經驗,或具備發展及管理網上學習系統和與人力資源相關的資訊科技系統的經驗;
(c)在綜合招聘考試能力傾向測試試卷考獲及格成績;以及
(d)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綜合招聘考試兩張語文試卷(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中取得二級成績。並需具備良好的中、英語言和文字溝通能力,以及普通話水平良好[註(i)至(iii)]。
(i)能力傾向測試的考生成績分為及格或不及格,而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試卷的成績則分為二級、一級或不及格,並以二級為最高等級。
(ii)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C級或以上的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或GeneralCertificateofEducation(AdvancedLevel)EnglishLanguage科C級或以上的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
(iii)在InternationalEnglishLanguageTestingSystem(IELTS)學術模式整體分級取得6.5或以上,並在同一次考試中各項個別分級取得不低於6的成績的人士,在IELTS考試成績的兩年有效期內,會視為已符合一級訓練主任職位的英文語文能力要求(即入職條件的第(d)項)。IELTS考試成績必須在職位開始接受申請的首天(即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仍然有效。
(iv)申請人須進行筆試。申請人須在筆試取得及格才獲考慮參加面試。申請人亦須在面試時作模擬講解。
(v)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學位/專業程度職系)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但不會影響其申請公務員職位的資格。原則上,申請人的學歷、經驗和才能仍然是考慮其是否適合被聘用的主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