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須(a)持有本港大學頒發的化學、生物化學或法證科學,一級或二級榮譽學位(學士學位須以化學、生物化學或法證科學為主修科目,即修畢的學分或試卷必須有三份之二為化學、生物化學或法證科學科目。),或具備同等學歷,並持有本港大學頒發的化學、生物化學、法證科學、食物科學或環境科學碩士學位,或具備同等學歷;或持有本港大學頒發的化學、生物化學或法證科學一級或二級榮譽學位,或具備同等學歷,並在畢業後有兩年相關的工作經驗;以及(b)在綜合招聘考試的能力傾向測試取得及格成績;以及(c)在綜合招聘考試兩張語文試卷(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的語文能力要求方面取得「一級」成績,或具備同等成績。
能力傾向測試的考生成績分為及格或不及格,而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試卷的成績則分為「二級」、「一級」或「不及格」,並以「二級」為最高等級。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C」級或以上和「D」級成績(或同等成績)分別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和「一級」成績。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C」級或以上和「D」級的成績則分別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二級」和「一級」成績。在InternationalEnglishLanguageTestingSystem(IELTS)學術模式整體分級取得6.5或以上,並在同一次考試中各項個別分級取得不低於6的成績的人士,在IELTS考試成績的兩年有效期內,會視為已符合上述入職的條件的(c)項中英文語文能力要求。IELTS考試成績必須在職位開始接受申請的首天(即二零一三年一月廿五日)仍然有效。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學位╱專業程度職系)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但不會影響其申請公務員的資格。原則上,申請人的學歷、經驗和才能仍然是考慮其是否適合被聘用的主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