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a)為1975年12月5日以後選出的香港工程師學會(屋宇裝備、電機或機械界別)正式會員,或具備同等資格[註1];(b)在綜合招聘考試的能力傾向測試取得及格成績[註3-4];以及(c)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綜合招聘考試兩張語文試卷(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中取得「一級」成績,或具備同等成績[註3-4]。
1.申請人如在2013年3月4日或之前報名參加認可專業機構的專業評核以獲取香港工程師學會法定會員資格(屋宇裝備、電機或機械界別)或同等資格,亦可提出申請。申請人必須在申請書內夾附報名參加上述專業評核的證明文件,否則其申請將不獲考慮。申請人如初步獲選,必須取得上述會員資格或同等資格,才會獲得取錄。
2.申請人若具備香港註冊專業工程師(屋宇裝備、電機或機械界別)資格,可獲優先考慮。
3.申請人如曾參加一次以上的綜合招聘考試,應遞交最佳的綜合招聘考試成績。
4.能力傾向測試的考生成績分為及格或不及格,而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試卷的成績則分為「二級」、「一級」或「不及格」,並以「二級」為最高等級。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C」級或以上和「D」級成績(或同等成績)分別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和「一級」成績。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C」級或以上和「D」級的成績則分別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二級」和「一級」成績。在InternationalEnglishLanguageTestingSystem(IELTS)學術模式整體分級取得6.5或以上,並在同一次考試中各項個別分級取得不低於6的成績的申請人,在IELTS考試成績的兩年有效期內,會視為已符合本職位的英文語文能力要求。IELTS考試成績必須在職位開始接受申請的首天(即2013年2月8日)仍然有效。
5.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學位/專業程度職系)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但不會影響其申請公務員職位的資格。原則上,申請人的學歷、經驗和才能仍然是考慮其是否適合被聘用的主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