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a)須持有香港任何一所大學頒授的學位,或具備同等學歷;以及
(b)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取得第2等級或以上成績,或同等成績〔見註〕;
(c)中文打字(倉頡或速成輸入法)每分鍾25字及英文打字每分鍾30字,申請者須接受中文打字測試。具有資訊科技應用知識及懂得使用文件處理軟件程式(如文書處理、試算表等)者會獲優先考慮。
政府在聘任時,過往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的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被視為等同2007年及其後舉行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2等級的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