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
(a) 於1975年12月5日後獲香港工程師學會電子或電機工程組選為正式會員,或具同等資歷;
(b) 在開發及保證電台或電視廣播的工程、技術及操作標準方面具六年相關工作經驗,具備與電台及/或電視前線運作直接相關經驗者更佳;
(c) 在工程管理方面具有廣泛的經驗,並對新媒體環境的運作有基本知識;以及
(d) 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在綜合招聘考試兩張語文試卷(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中考獲「一級」成績,或具同等成績。[見註(3)]
(1) 申請人須在G.F.340(Rev.6/2012)申請表上詳述其經驗及任何專業資格。
(2) 申請人如具備有關工程管理之相關工作經驗,請在申請表格G.F.340(Rev.6/2012)「就業詳情」一欄清楚註明有關工作之性質。
(3) 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試卷的成績分為「二級」、「一級」或「不及格」,並以「二級」為最高等級。
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C」級或以上和「D」級的成績(或同等成績),分別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和「一級」成績。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C」級或以上和「D」級的成績,則分別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二級」和「一級」成績。
在InternationalEnglishLanguageTestingSystem(IELTS)學術模式整體分級取得6.5或以上,並在同一次考試中各項個別分級取得不低於6的人士,在IELTS考試成績的兩年有效期內,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IELTS考試成績必須在職位開始接受申請的首天(即2013年3月1日)仍然有效。
(4) 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學位/專業程度職系)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但不會影響其申請公務員職位的資格。原則上,申請人的學歷、經驗和才能仍然是考慮其是否適合被聘用的主要因素。
(5) 申請人出席招聘面試,須於事前或事後提供文件證明其具備相關學歷及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