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a)根據香港法例第138章《藥劑業及毒藥條例》向香港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註冊為藥劑師;
(b)持有由香港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簽發的有效執業證明書;
(c)具有在註冊後最少兩年的有關工作經驗(註1);及
(d)符合語文能力的要求,即在綜合招聘考試兩張語文試卷(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中取得一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備同等成績(註2),以及能操流利粵語。
申請人如曾接受中醫藥訓練或持有相關專業資歷,可獲優先考慮。
(1)向英國、澳洲、加拿大和美國當地的藥劑業管理局註冊後獲取的有關工作經驗,亦可視為註冊後的工作經驗。
(2)(i)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試卷的成績分為「二級」、「一級」或「不及格」,並以「二級」為最高等級。
(ii)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C」級或以上和「D」級的成績分別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二級」和「一級」成績。
(iii)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C」級或以上和「D」級的成績(或同等成績)則分別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和「一級」成績。
(iv)在InternationalEnglishLanguageTestingSystem(IELTS)學術模式整體分級取得6.5或以上,並在同一次考試中各項個別分級取得不低於6的成績的人士,在IELTS考試成績的兩年有效期內,會視為已符合註冊藥劑師職位的英語能力要求。IELTS考試成績必須在職位開始接受申請的首天(即2012年1月13日)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