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
(a)(i)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五科考獲第3級或同等[註1]或以上成績[註2],或具同等學歷;或
(ii)在香港高級程度會考兩科高級程度科目考獲E級或以上成績,以及在香港中學會考另外三科考獲第3級[註3]/C級或以上成績[註2],或具同等學歷;
(b)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註3]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學歷;
(c)具備5年或以上在執法機構全職督導刑事調查工作的經驗;
(d)具備良好的分析、溝通及管理技巧;
(e)具備良好的中、英文書寫及口語能力,熟悉普通話更佳;以及
(f)能獨立執行戶外工作。
註1: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達標並表現優異」成績,以及其他語言科目C級成績,會被視為相等於新高中科目第3級成績;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達標」成績,以及其他語言科目E級成績,會被視為相等於新高中科目第2級成績。
註2:有關科目可包括中國語文及英國語文科。
註3: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C級及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級和第2級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