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a)持有經公開考試而獲認可音樂機構頒發有關革胡或大提琴的文憑/院士文憑/高級院士文憑,或具同等資歷;或持有獲認可機構頒發的音樂文憑,主修革胡或大提琴;或擁有共五年於認可機構或團體教授及/或演奏革胡或大提琴的經驗;
(b)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或以上成績﹝註﹞,或具同等成績;及
(c)能操流利粵語及具備良好的中英文講寫能力。
政府在聘任非公務員合約員工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2級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