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a)持有本港頒授主修中文、教育(中文科)或心理學士學位,或具備同等學歷;
(b)持有本港專上教育機構頒發的教育文憑或具備同等學歷;
(c)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達3等級或以上[參閱註]或具備同等成績;
(d)具6年相關工作經驗,其中必須具備教導和/或支援有特殊教育需要學生的經驗,或具同等資歷;以及
(e)申請人如具備對支援有讀寫困難學生或推行分層支援教學模式的經驗,將作優先考慮。
政府在聘任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C級及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級和第2級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