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
(a)(i)為香港會計師公會註冊會計師或資深會員,或具同等資格;或(ii)持有香港任何一所大學頒發的榮譽學位,或同等學歷,並在取得學位後具備至少兩年有關工作經驗;及(b)在綜合招聘考試的兩張語文試卷(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中取得「二級」成績,並取得能力傾向測試試卷及格成績。
招聘考試
符合入職條件的申請人必須參加在香港舉行的筆試,並須在有關筆試取得及格成績,方會被考慮參加遴選面試。筆試結果會用作考慮可參加遴選面試的申請人人選。
由於審核申請人的資格需時,申請人獲邀參加筆試並不表示他們已符合審計師職位的入職條件。
(1)具(a)(ii)項所列資格而獲得錄用的申請人,入職薪點將較該職級起薪點低兩點,即總薪級表第27點(月薪港幣41,495元)。
(2)審計署歡迎具備非會計方面的專業資格人士,以及在工程、資訊科技、法律、醫學科學、運籌學或計劃評估方面具備經驗的人士申請有關職位。
(3)綜合招聘考試能力傾向測試的成績分為及格或不及格。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試卷的成績分為「二級」、「一級」或「不及格」,並以「二級」為最高等級。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C」級或以上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C」級或以上成績(或同等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在InternationalEnglishLanguageTestingSystem(IELTS)學術模式整體分級取得6.5或以上,並在同一次考試中各項個別分級取得不低於6的成績的人士,在IELTS考試成績的兩年有效期內,會被視為已符合審計師職位的英文語文能力要求。IELTS考試成績必須在職位開始接受申請的首天(即2013年5月10日)仍然有效。
(4)未有取得列於(b)項的所需綜合招聘考試成績或同等成績,但符合其他入職條件的人士,亦可提出申請,但有關申請人須在二零一三年六月在香港舉行的綜合招聘考試的有關試卷中取得所需的成績後,方會獲考慮受聘。
(5)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學位/專業程度職系)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但不會影響其申請公務員職位的資格。原則上,申請人的學歷、經驗和才能仍然是考慮其是否適合被聘用的主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