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須-
(a) (i) 持有本港理工大學/理工學院或香港專業教育學院/科技學院/工業學院舞台及製作藝術、舞台管理或舞台製作課程文憑或高級證書,或具同等學歷;或
(ii) 持有香港演藝學院舞台及製作藝術、舞台管理或舞台製作課程文憑或高級證書,或具同等學歷;並在取得有關學歷後具2年舞台管理或舞台製作相關工作經驗;以及
(b) 在取得上述資歷後,具不少於6年從事操作和保養藝術表演技術設施、舞台製作或舞台相關活動的全職工作經驗;以及
(c) 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見註(i)]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成績;以及
(d) 在《基本法》測試取得及格成績[見註(iv)]。
(i) 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2級成績。
(ii) 申請人須於申請表上清楚填寫其全部就業情況,學歷詳情以及中英文語文能力程度。申請人如未能提供所需的所有資料,或所填寫的資料未能清楚顯示申請人符合上述入職條件,其申請書將不獲考慮。
(iii) 申請人所有資歷以截止申請日期或之前為準,截止申請日期後所獲得的資歷將不獲考慮。
(iv) 政府會測試所有應徵公務員職位人士的《基本法》知識。在《基本法》測試取得及格成績,是學歷要求定於完成中學階段程度或以上但低於學位/專業程度的公務員職位的入職條件。申請人必須在《基本法》測試中取得及格成績方會獲考慮聘用。如在滿分100分中取得53分或以上(即在15題中答對8題或以上),會被視為取得《基本法》測試的及格成績。此外,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的成績會佔其整體表現評分的一個適當比重。如申請人在申請公務員職位時仍未曾參加《基本法》測試或未曾在《基本法》測試考獲及格成績,仍可作出申請。他們會被安排在招聘過程中參加相關《基本法》測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