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
(a)(i)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五科考獲第2級或同等[見註(a)]或以上成績,其中包括兩個科學科目(即物理、化學、生物或組合科學)[見註(b)],或具同等學歷[見註(c)];或
(ii)在香港中學會考五科考獲第2級/E級或以上成績,其中包括兩個科學科目(例如物理、化學或生物),或具同等學歷[見註(c)];以及
(b)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成績[見註(d)]。
申請人必須具責任感、積極進取和熱心工作;品格良好、為人正直;有志於教育服務;以及能以中、英文有效溝通。
(a)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達標並表現優異」成績,以及其他語言科目C級成績,會被視為相等於新高中科目第3級成績;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達標」成績,以及其他語言科目E級成績,會被視為相等於新高中科目第2級成績。
(b)(i)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的組合科學科兩個組成科目考獲第2級或以上成績,可作兩個科學科目計算。申請人須在四個其他科目考獲第2級或同等或以上成績;以及
(ii)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的物理或化學或生物其中一科,以及在組合科學科一個組成科目考獲第2級或以上成績,只要兩者沒有重複,可作兩個科學科目計算。假如組合科學科其中一個組成科目與另一個科學科目重複,即使申請人在組合科學科的整體成績達第2級或以上,仍須在四個其他科目考獲第2級或同等或以上成績。
(c)有關科目可包括中國語文及英國語文科。
(d)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二零零七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C級」及「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視為等同二零零七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級」和「第2級」成績。
(e)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應徵者如獲邀參加遴選面試,會獲安排於面試當日參加《基本法》知識筆試。筆試會於面試開始前或結束後舉行。應徵者在《基本法》知識測試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