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 -
(a) 已完成以下其中一個範疇或相關的認可訓練課程 ― (1) 小型維修; (2) 樹木護養; (3) 園藝工作;
(b) 具有最少7年擔任(a)項所列的其中一類工作或相關工作的經驗;
(c) 能以中文及簡單英語溝通、閱讀簡單中文和簡單英文,以及書寫簡單中文或簡單英文;以及
(d) 在《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取得及格成績 [請參閱註3]。
1. 申請人須通過有關技能測試。
2. 申請人所有資歷及工作經驗以截止申請日期或之前為準。
3. 政府會測試所有應徵公務員職位人士的《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知識。在《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取得及格成績是所有公務員職位的入職條件。申請人必須在《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中取得及格成績方會獲考慮聘用。如申請人在申請公務員職位時仍未曾參加相關的《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或未曾在相關的《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考獲及格成績,仍可作 出申請。他們會被安排在招聘過程中參加相關《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