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
(a)(i) 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三科考獲第2級或同等[註一]或以上成績[註二],或具同等學歷;或在香港中學會考三科考獲第2級[註三]/E級或以上成績[註二],或具同等學歷,並在取得有關學歷後,具備三年工作經驗;或(ii) 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五科考獲第2級或同等[註一]或以上成績[註二],或具同等學歷;或在香港中學會考五科考獲第2級[註三]/E級或以上成績[註二],或具同等學歷,並在取得有關學歷後,具備兩年工作經驗;
(b) 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註三]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成績;
(c) 通過一項有關的體能測驗,以評估申請人在執行執法職務方面的體能;以及
(d) 在《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中取得及格成績[註四]。
(1) 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達標並表現優異」成績,以及其他語言科目「C級」成績,會被視為相等於新高中科目「第3級」成績;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達標」成績,以及其他語言科目「E級」成績,會被視為相等於新高中科目「第2級」成績。
(2) 有關科目可包括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
(3) 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C級」及「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級」和「第2級」成績。
(4) 政府會測試所有應徵公務員職位人士的《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知識。在《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取得及格成績是所有公務員職位的入職條件。申請人必須在《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中取得及格成績方會獲考慮聘用。如申請人在申請公務員職位時仍未曾參加相關的《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或未曾在相關的《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考獲及格成績,仍可作出申請。他們會被安排在招聘過程中參加相關《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