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須-
(a) 持有香港任何一所大學頒發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並主修以下其中一個相關學科:人類學、考古學、歷史學、地質學、地理學、民俗學、博物館學、文化研究、人文學或同等學科;
(b) 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綜合招聘考試的英文運用試卷和中文運用試卷中分別取得“二級”和“一級”成績,或具同等成績;以及
(c) 在《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取得及格成績。
(i) 申請人須於申請表上清楚填寫其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的主修學科及在綜合招聘考試兩張語文試卷(中文運用和英文運用)的成績。如申請人的主修學科並非以下其中一個相關學科:人類學、考古學、歷史學、地質學、地理學、民俗學、博物館學、文化研究、人文學,或同等學科,其申請將不獲考慮。申請人如未能提供所需的所有資料,或所填寫的資料未能清楚顯示申請人符合上述入職條件,其申請將不獲考慮。
(ii) 申請人所有資歷以截止申請日期或之前為準,截止申請日期後所獲得的資歷將不獲考慮。
(iii) 綜合招聘考試的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試卷的成績分為二級、一級或不及格,並以二級為最高等級。
(iv) 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中國語文科第4級成績;或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D級的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一級成績。
香港中學文憑考試英國語文科第5級或以上成績;或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C級或以上成績;或General Certificate of Education (Advanced Level) (GCE A Level) English Language科C級或以上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
(v) 在International English Language Testing System (IELTS) 學術模式整體分級取得6.5或以上,並在同一次考試中各項個別分級取得不低於6的成績的人士,在IELTS考試成績的兩年有效期內,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IELTS考試成績必須在職位申請期內其中任何一日有效。
(vi) 政府會測試所有應徵公務員職位人士的《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知識。在《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取得及格成績是所有公務員職位的入職條件。申請人必須在《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中取得及格成績方會獲考慮聘用。如申請人在申請公務員職位時仍未曾參加相關的《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或未曾在相關的《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考獲及格成績,仍可作出申請。他們會被安排在招聘過程中參加相關《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