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a)(i)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五科考獲第2級或同等[註(1)]或以上成績[註(2)],或具同等學歷;或
(ii)在香港中學會考考獲五科考獲第2級[註(3)]/E級或同等或以上成績[註(2)],或具同等學歷;
(b)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註(3)]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成績;
(c)具備相關工作經驗優先;
(d)能書寫和閱讀印度語或尼泊爾語或巴基斯坦語;及
(e)通曉少數族裔語文輸入法。
(註:上述(a)項的科目可包括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
(1)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達標並表現優異」成績,以及其他語言科目C級成績,會被視為相等於新高中科目第3級成績;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達標」成績,以及其他語言科目E級成績,會被視為相等於新高中科目第2級成績。
(2)有關科目可包括中國語文及英國語文科。
(3)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C級及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級和第2級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