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須-
(a)在生物、醫療實驗室科學、機械、電機、電子或土木工程、化學技術、計算機學、水污染管制、廢物監理、環境學或相關理科或工程科中,考獲本港的大學/理工或香港專業教育學院/科技學院/工業學院頒發的文憑或高級證書,或同等學歷;或
(b)在一九七五年十二月五日或之後,成為香港工程師學會相關學科的仲會員;及
(c)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成績達第2級或以上,或同等成績。(請參閱註)
(a)應徵者須隨申請表格夾附詳列學歷及相關工作經驗的履歷,以及全部修業成績副本及學歷文憑副本一份。
(b)取得香港工程師學會仲會員資格的申請人,須在申請表格內清楚列明其取得仲會員資格的所屬學科。
(c)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E級的成績,在行政上會被視為等同2007年及其後舉行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2級的成績。
(d)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申請人如獲邀參加遴選面試,會被安排於面試當日參加基本法筆試。筆試會於面試開始前或結束後舉行。申請人在基本法知識測試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原則上,申請人的學歷、經驗和才能仍然是考慮其是否適合被聘用的主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