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a)持有本港頒授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如持有理學學位,將獲優先考慮;
(b)持有本港頒授的聽力學碩士學位,或同等學歷;
(c)持有本港專上教育機構頒授的教育證書,或同等學歷;
(d)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註1]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成績;以及
(e)在取得上述(b)項的資格後,具備六年或以上的有關工作經驗,當中包括不少於三年在教育機構任職聽力學家[註2]。
1.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C級及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級和第2級成績。
2.申請人須闡述於取得上述學位資格後所具備的工作經驗的相關性及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