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
(a)能提起及搬運包括屍體之重物;
(b)能操流利廣東話,閱讀及書寫簡單中文;
(c)能操簡單英語,閱讀及書寫簡單英文;
(d)有能力勝任殮房工作;
(e)通過上述有關(a)項的行業測試及上述有關(d)項的技能測試;及
(f)最好具備兩年在醫院/政府診所(包括各醫護機構)工作的經驗。
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獲邀參加遴選面試的申請人,其對基本法的認識會在面試中以口頭提問形式被評核。除非兩位申請人的整體表現相若,招聘當局才會參考申請人在基本法知識測試中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