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a)持有本港頒授的學士學位,或具備同等學歷;
(b)持有本港專上教育機構頒授的教育證書,或具備同等學歷;
(c)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達第3等級或以上,或具備同等成績[註];以及
(d)在取得學士學位後具有最少六年全職教學經驗。具參與學校計劃經驗者將獲優先考慮。
政府在聘任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C級及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級和第2級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