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a)持有本港頒授的心理學或教育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
(b)持有香港專上教育機構頒授的教育證書,或同等學歷;
(c)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達第2等級或以上[註],或具同等成績優先;
(d)取得學位後,具備不少於六年在教育界從事教學/輔導/研究及行政工作的經驗;
(e)具為有特殊教育需要學生發展輔導項目的工作經驗者將獲優先考慮;以及
(f)持有相關較高資歷或專業資格者將獲優先考慮。
[備註:申請人須接受面試和筆試。]
政府在聘任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C級及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級和第2級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