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須–
(1) 完成小學六年級教育或具同等學歷;
(2) 視覺敏銳度達6/60;
(3) 持有香港拯溺總會頒發的有效沙灘救生章;
(4) 持有聖約翰救傷會、香港紅十字會或醫療輔助隊頒發的有效急救證書;
(5) (i)持有有效的船長三級或以上本地合格證明書及輪機操作員三級或以上本地合格證明書;或
(ii)持有操作政府船隻的有效本地合格證明書;或
(iii)持有有效的本地遊樂船隻操作人二級或以上合格證明書,或具同等資歷;以及
(6) 中英文程度達小學六年級水平。
[註:
(i) 申請人須通過技能測驗。
(ii) 申請人如未能提供上述(6)項的中英文語文能力證明文件亦可申請。面試中將有中英文語文能力的評核。
(iii) 申請人須在受聘日期起計前三年內考獲上述沙灘救生章或經香港拯溺總會重新評核其拯溺技能。
(iv)在特殊情況下,申請人即使沒有聖約翰救傷會/香港紅十字會/醫療輔助隊頒發的急救證書,也可獲得聘用。不過,獲取錄者須在受聘日期起計三個月內自費考獲有效的急救證書,否則可能會被解僱。在特殊情況下,上述指定時間或會延長,以便有關人員參加考試以獲取所需資格。]
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獲邀參加遴選面試的應徵者,其對《基本法》的認識會在面試中以口頭提問形式被評核。除非兩位應徵者的整體表現相若,招聘當局才會參考應徵者在《基本法》知識評核中的表現。